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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71
发表时间:2020-02-11 15: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免责声明 本站有些内容来自网络,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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