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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出让股权如何缴纳个税?这些涉税风险要注意!36
自然人股东转让中国境内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确定股权转让所得,避免个人所得税风险呢?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如果交易价格不公允而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交易价格进行核定。那么,这里的关键点就是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如何确定,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 (3)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本企业或同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随着经济发展和支付手段的多样化,股权转让对价支付除了货币资金外,还出现了非货币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方式: (1)转让过程中取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 (3)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股权原值因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5)确实无法确定原值,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下列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1、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合理理由 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有一些特殊情形属于具有正当理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相关法律、**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2、法定资产评估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按照以上规定,被投资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总资产20%,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不再重新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免责声明 本站有些内容来自网络,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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