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2月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2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免责声明本站有些内容来自网络,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咨询热线
400-888-2048 135-3829-5820
深圳市一帆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23287347
联系邮箱:zhengzhifeng@szyfcs.com
官网:www.yfcsgw.com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宝安大道与蚝乡路交汇处运华时代20楼2009A(既华美居旁)
粤ICP备16098637号 Copyright ©2016-2019 深圳市一帆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郑重申明:未经授权禁止摘编、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等,如有违反,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技术支持:一帆财税
扫一扫。保存名片、关注公众号
深圳工商注册、财务代理领导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