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举证攻略115
深圳一帆财税可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一站式财税服务。 根据《商标法》49条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的撤销简称"撤三":被提撤销的人要举证,撤销申请人要质证,(评审及诉讼阶段)所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很重要。 一、商品证据: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服务证据: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不视为使用: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待补强证据: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正当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在公司注册运营方面,一帆财税拥有10年的行业经验,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超过3000+,收集到的客户案例多,能提前为企业预防各种风险,同时,还能配套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知识产权、财税、资质办理类服务,终生服务企业!今日推荐:免费公司核名、深圳公司注册、财务代理。
文章分类:
走进知识产权
免责声明 本站有些内容来自网络,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热门服务 | 咨询热线 | |||||||||
公司注册 | | 400-888-2048 150-137-40870 | ||||||||
工商代办 | ||||||||||
财税代理 | 一般纳税人申请 | |||||||||
商标注册 | 注册中国商标 | 注册美国商标 | 注册马德里商标 | 注册欧盟商标 | 购买商标 | |||||
资质代办 | ||||||||||
办学许可证 | ||||||||||
其他业务 | 代购税控设备 | 开通微信支付 | 开通公积金户 | 开通社保户 | 深圳工商注册、财务代理领导品牌 | 扫一扫。保存名片、关注公众号 | ||||
帮助中心 | 服务协议 | |||||||||
深圳市一帆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23287347 官网:www.yfcsgw.com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新福大厦五楼505号 | 粤ICP备16098637号 Copyright ©2021 深圳市一帆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郑重申明:未经授权禁止摘编、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等,如有违反,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技术支持:一帆财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