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欧盟商标条例》(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第(EU) 2015/2424号条例),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该法规对原来的欧共体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
只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保护28个成员国。成员国名单如下: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欧盟于2004年10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纯议定成员国。
从申请之日到获得证书,一般约需12个月~17个月左右。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
2.商标图样,要求清晰(jpg格式)
3.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信息;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等信息
4.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翻译成英文
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
因此,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 -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 - 彩色图形标记 - 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 三维立体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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