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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2
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 定义 商标代理机构往往称为知识产权公司、商标事务所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解释注册商标的优势、劣势,并提供注册申请办理服务,以及提供维权服务。中国企业及个人的品牌意识较落后,商标注册仅仅是单一的一项产品及服务。在外国,一个公司成立初期,就已经为其品牌做好了全面的保护,即45个类别都申请保护。商标代理公司的出现,为商家和企业的知识产权观念的改进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重要性 由于商标代理机构有效熟悉商标法律法规的商标代理从业人 [1] 员,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给您介绍商标法律知识,解决您的疑难问题,为您主张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一切合法权利,使您免除了在商标确定权利的过程中的一切疑虑、延误、不便和浪费。 商标注册查询体现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必要性 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会为客户要注册的商标名称和图案等进行查询,查询可以降低注册名称、图案及整个商标的近似几率。 风险分析体现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性 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能提供专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服务与注册成功率直接挂钩。 特殊性 《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商标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押、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等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包括代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领取补正、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异议答辩等通知书,领取商标注册证,以及办理其他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事宜。 (二)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 (三)进行商标案件证据调查,代理商标侵权投诉案件; (四)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合同仲裁等活动; (七)代理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八)代理知名商标、**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及相关事宜 (九)代理其他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4]。 二、备案主体 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服务”项目 。 三、备案办理方式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备案可在线办理、邮寄办理或直接办理。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可邮寄办理或直接办理。 (一)提交电子申请。 1.新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业务,可通过“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进入网上服务系统首页,点击右侧的“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在线办理。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子栏目。 2.已备案并领取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机构,可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变更备案申请。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代理申请业务”栏中选择“代理变更申请”。 (二)邮寄办理。备案材料寄送至:深圳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文科,邮政编码:100055。 (三)直接办理。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专门受理窗口办理 [4] 。 四、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 (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如果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五、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变更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2.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二)变更其他备案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2.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的,提交《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表》。 3.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六、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并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二)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合并登记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合并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三)合并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四)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应另行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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