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有什么样的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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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0-28 10:10作者:一帆财税来源:www.yfcsgw.com网址:http://www.yfcsgw.com

【场景案例】

案例一:江苏昆山市法院审判了一起案件,银行起诉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张某承担一笔100万元金融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开庭时张某辩解,自己只是一名保安,对公司借款的事毫不知情,实际老板王某曾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张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公司的纠纷及责任由王某负责,每月给张某1000元收入。张某还称当初王某让他签文书时,说是工商年检材料,并不知其中这份还款保证书。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在连带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与张某间的承诺书属公司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收到法院判决后追悔莫及。

案例二 :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女士,因公司存在偷税违法被阻止出境,将税务稽查机关告上法庭。刘女士在复议和诉讼中均提出,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的偷税并不知情,因此不应被阻止出境。法院认为,阻止出境措施相对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针对企业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阻止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境的目的在于督促企业承担纳税的法律责任。刘女士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风险点睛】

实务中,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并不少见,很多人认为担任法定代表人仅挂个名字,也不需要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好像并没有什么不妥,稍微谨慎的会要求与公司签订免责协议,来规避一定的风险。但实际上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很大的责任风险,即使签订免责协议,也只属于公司内部的约定,一旦公司经营出了问题,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案例一中,张某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还款保证书,即使老板与张某签订过书面免责承诺,但张某对外依然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而案例二中,由于企业存在偷税违法行为,导致挂名法定代表人出境受限,即使在刘女士未参与经营、对公司偷税不知情的情况下,依然会因为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责罚。

挂名法定代表人极易背锅,一旦公司发生各种经营问题,可能要承担行政、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日常活动也将面临诸多限制,比如不能坐飞机、高铁,限制处境,不能办信用卡、贷款等等。

因此,对于非自愿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来说,可及时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避免一定的风险,及时督促公司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如果公司不愿配合,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诉诸法院,寻求司法途径确认解除合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是双向的,若挂名法定代表人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公司也要为其负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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