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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此前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是否需要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一帆代理记账报税普及税收常识,深圳注册公司后财税不用愁156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此前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是否需要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账务、税务上的困扰,咨询一帆财税就对了! 深圳市一帆财税顾问有限公司专业会计师团队,为您解决税务稽查危机。我们拥有专业的会计师团队,经手的账务、税务、疑难问题近万起,是中小企业客户的**顾问。因为经验丰富,所以更专业! 免责声明 本站有些内容来自网络,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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