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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33
发表时间:2020-02-11 15:5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标准包括各级**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免责声明 本站有些内容来自网络,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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