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变化后,这样申报

58
发表时间:2020-04-07 09:18作者:一帆财税来源:一帆财税网址:http://www.yfcsgw.com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后


怎么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呢?


让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免责声明      本站有些内容来自网络,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热门服务
咨询热线

公司注册

深圳公司注册

前海公司注册

广东省公司注册

中国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注册

美国‍公司注册

分隔线

400-888-2048              150-137-40870

工商代办

公司变更

公司异常移除

企业注销




财税代理

代理记账报税

财务外包

一般纳税人申请

旧账整理



公司注册代理记账

财务公司电话财务公司电话

财税公司地址财税公司地址

商标注册注册中国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欧盟商标购买商标

资质代办

二类医疗备案

初创业补贴

进出口权

餐饮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演出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






其他业务

代购税控设备

开通微信支付开通公积金户开通社保户

深圳工商注册、财务代理领导品牌扫一扫。保存名片、关注公众号
帮助中心服务协议








深圳市一帆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23287347

官网:www.yfcsgw.com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新福大厦五楼505号

粤ICP备16098637号   Copyright ©2021 深圳市一帆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郑重申明:未经授权禁止摘编、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等,如有违反,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技术支持:一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