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指标异常,纳税评估引来重点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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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1 09:13作者:一帆税管来源:一帆税管网址:https://www.yfcsgw.com/

【场景案例】

2017年11月,江西省鹰潭市税务稽查部门接到纳税评估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显示,具有夫妻关系的周某、杨某,名下的3家企业涉嫌偷逃税款,其中江西J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和鹰潭市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江西M电器气动元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

经过核查,检查人员发现3家企业疑点突出:一是税负率明显偏低,只有0.7%,远远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另外,企业申报信息中,“未开具发票”栏存在填写销售额负数的情况,涉嫌少计收入,偷逃税款。三是3家企业账面营业成本与纳税申报营业成本不一致应收账款、应付款项目有大量长期挂账资金,经营反常,具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嫌疑。

随后,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账簿只是一笔“糊涂账”,里面没有货物原始票据,只有简单的资金往来记录,并且也没有银行回执单,账簿中记载的产品进销项目、金额等,与检查人员掌握的信息完全对不上。

检查人员逐一对比分析了3家涉案企业年度的申报数据,发现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共在“未开具发票”栏中填写销售额负数56次,填写负数累计金额高达4637万元。经查明,涉案企业通过在“未开具发票”栏目填写负数的方式,进行虚假申报,共少申报销售收入3654.8万元,少缴增值税621.3万元。

同时,经核实,两家上游企业与涉案的3家公司均无实际交易,3家企业从上游两家企业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针对3家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鹰潭市税务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676.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70.7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60%罚款的处理决定。由于企业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税务机关依法将涉案企业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推送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风险点睛】

1.案例中,涉案企业税负率只有0.7%,远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对于税负率偏低的情况,通过大数据下的自动比对分析,系统将会自动报警,很容易引起税务稽查;

2.企业申报信息中,“未开具发票”栏存在填写销售额负数多达56次,明显异常,存在冲减当期销售额,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嫌疑;

3.企业账面营业成本与纳税申报营业成本不一致,应收账款、应付款项目有大量长期挂账资金,企业可能经营反常、隐瞒收入。

4.两家上游企业与涉案的3家公司均无实际交易,3家企业从上游两家企业取得的发票涉嫌虚开。

【案例后果】

针对3家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鹰潭市税务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676.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70.7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60%罚款的处理决定。由于企业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税务机关依法将涉案企业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推送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案例警示】

实务中企业常常存在各类不规范操作,但实际上这都暗含着极大的税务风险:

1. 要知道报表就是用最简单却又最精确的数字语言,将企业的点点滴滴“娓娓道来”,一旦对不上号,就容易引起税局稽查;

2. 当下,“互联网+并库后的金税三期+自然人税收系统”的运用、企业信息的整合,各税种间、各个经营环节的联合检查,在让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更高、违法成本更大;上述案例中企业的后果就印证了这一点。

显然,在此背景下,纳税人全方位的税收风险管控迫在眉睫,而做好这件事的前提就是要搞清楚财务数据“背后的逻辑”,要学会分析企业哪些涉税数据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知道如何化解这些风险?让“死的数据”变成“活的信息”……

【政策点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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